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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

发布日期:2020-12-09 浏览次数:14431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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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张某,,,,,,,,中共党员,,,,,,,,A市B区管委会主任。。。。。潘某,,,,,,,,A市房地产商。。。。。2010年,,,,,,,,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,,,,,,,,为了在项目上能够得到张某关照,,,,,,,,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,,,,,,,,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,,,,,,,,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,,,,,,,,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。。。。。事后,,,,,,,,潘某告诉张某,,,,,,,,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,,,,,,,,每年租金5万元(明显高于市场价),,,,,,,,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,,,,,,,,张某答应。。。。。现商铺市值130万元。。。。。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,,,,,,,,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。。。。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产生了分歧。。。。。

第一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,,,,,,,,其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返租给潘某,,,,,,,,租金抵扣了房款,,,,,,,,没有违法所得。。。。。

第二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,,,,,,,2010年,,,,,,,,房屋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,,,,,,,,受贿犯罪已经既遂。。。。。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。。。。。

第三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,,,,,,,受贿数额为目前的商铺市场价格130万元。。。。。

第四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,,,,,,,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,,,,,,,,共计100万元。。。。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,,,,,,,,理由如下。。。。。

一、商铺返租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

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房屋交易型受贿案件。。。。。有所不同的是,,,,,,,,行受贿双方提出了“返租”这一因素,,,,,,,,妄图抗辩其行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。。。。。但据调查,,,,,,,,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所谓的“返租”只是口头约定,,,,,,,,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,,,,,,,,2010年至2020年间,,,,,,,,潘某公司也并未实际租赁张某的商铺,,,,,,,,而且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来看,,,,,,,,也远高于市场租金。。。。。

即使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赁了张某的商铺,,,,,,,,能否以租金来抵扣购房款呢???????笔者认为,,,,,,,,2010年,,,,,,,,张某收受潘某的商铺,,,,,,,,并登记到其亲属名下,,,,,,,,房产就已经转移到了张某的控制之下。。。。。张某收受商铺后再返租给行贿人潘某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。。。。。如果本案中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潘某之后产生租金收益,,,,,,,,也不能冲抵受贿数额。。。。。从整个案件本质来看,,,,,,,,张某在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,,,,,,,,收受了潘某一套商铺,,,,,,,,并且登记在其亲属名下,,,,,,,,其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。。。。。

二、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采取“控制说”

如何认定本案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呢???????笔者认为,,,,,,,,应当以张某实际控制该商铺为受贿罪既遂的时间。。。。。2010年,,,,,,,,潘某送给张某商铺,,,,,,,,并代为支付购房款,,,,,,,,将产权转移到张某亲属名下,,,,,,,,张某已经取得了商铺的实际控制权,,,,,,,,有权对商铺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置。。。。。2010年后的10年间,,,,,,,,尽管潘某与张某之间虚构了一个租赁合同,,,,,,,,但商铺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,,,,,,,,仍然在张某控制之中,,,,,,,,即使商铺真正被潘某的公司返租,,,,,,,,也不会影响张某对商铺的实际控制权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,,,张某实际控制商铺的时间是2010年,,,,,,,,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2010年。。。。。

三、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交易时的价格来认定

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,,,,,,,,从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来看,,,,,,,,受贿数额应当为2010年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,,,,,,,,之后所谓的租金只是双方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,,,,,,,且张某并未实际获取商铺租金收益50万元。。。。。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,,,,,,,,而不是可期待数额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,,,2010年至2020年之间的租金收益50万元只是口头约定,,,,,,,,并没有实际产生,,,,,,,,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。。。。。但潘某如将商铺出租或出售给张某以外的其他人,,,,,,,,所产生的租金或溢价款,,,,,,,,则应当作为受贿孳息予以认定。。。。。

持第三种观点的同志认为,,,,,,,,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,,,,,,,,受贿数额为目前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。。。。。笔者认为,,,,,,,,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,,,,,,,,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,,,,,,,,其主观认识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当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,,,,,,,,而不能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。。。。。因此,,,,,,,,房屋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,,,,,,,,属于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,,,,,,,,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。。。。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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