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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党政领导干部指使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公款怎样认定

发布日期:2019-10-23 浏览次数:15470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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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火某,,,,,, ,中共党员,,,,,, ,A市市委书记。。。。。 。赵某,,,,,, ,私营企业主,,,,,, ,与火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。。。。。 。2016年初,,,,,, ,赵某以资金紧张为由,,,,,, ,请求火某帮忙借款。。。。。 ;;;;;鹉车弥狝市交通局下属的交通投资公司(简称“交投公司”)有闲置资金,,,,,, ,遂指使A市交通局长兼交投公司董事长方某尽快出借资金给赵某使用。。。。。 。此后,,,,,, ,三人多次就借款数额、方式及进展情况等进行商议。。。。。 。为掩盖事实真相,,,,,, ,方某与下属的某县交通局长杜某、某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李某等人商定,,,,,, ,通过多家单位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,,,,,, ,将公款5000万元由交投公司出借给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。。。。。 。随后,,,,,, ,交投公司与县交通局签订《资金使用协议》。。。。。 。2016年10月31日,,,,,, ,交投公司向县交通局转款5000万元。。。。。 。同日,,,,,, ,县交通局与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,,,,, ,将该5000万元转给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。。。。。 。同日,,,,,, ,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又与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,,,,, ,并于11月1日将5000万元转给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企业经营。。。。。 。2017年8月,,,,,, ,“借款”到期后,,,,,, ,赵某及其公司除归还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100万元外,,,,,, ,其余本息至案发仍未归还。。。。。 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对火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,,,,,, ,而是通过其他具有职务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,,,,,, ,以单位名义借给私营企业主的行为如何定性,,,,,, ,主要有两种意见:

第一种意见认为:火某作为市委书记,,,,,, ,不具备直接管理、经手、支配交投公司公款的职权,,,,,, ,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。。。。。 。由于火某超越职权,,,,,, ,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违规行使职权,,,,,, ,导致出借的公款无法收回,,,,,, ,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,,,,,, ,应认定为滥用职权。。。。。 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火某因与赵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,,,,,, ,在赵某提出“借款”要求后随即应允,,,,,, ,并向方某表明挪用公款的犯意。。。。。 。后经三人合谋,,,,,, ,由方某具体实施,,,,,, ,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赵某公司用于经营,,,,,, ,火某从中谋取个人利益,,,,,, ,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。。。。。 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,,,,, ,火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,,,,,, ,理由如下:

一、从主观犯意分析,,,,,, ,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为准确

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,,,,, ,滥用职权,,,,,, 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,,,,,, ,属于结果犯。。。。。 。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,,,,, ,出于一定目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,,,,, ,属于行为犯。。。。。 。二者均属于职务犯罪,,,,,, ,而且在实践中,,,,,, ,挪用公款行为往往与滥用职权行为相伴随,,,,,, ,挪用公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。。。。。 。

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,,,,,, 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,,,,,, ,其犯意是基于法定程序中职务行为行使的违规违法性附随产生的,,,,,, ,还是基于其他特殊、具体的动机直接产生的 ;;;;;刑法处罚的对象是犯意支配下造成的结果,,,,,, ,还是犯意引发的行为本身。。。。。 。滥用职权罪的犯意往往是复杂的、多方面的,,,,,, ,导致的后果通常带有偶然性,,,,,, ,行为人往往只是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,,,,,, ,但并不是积极追求结果发生。。。。。 。而挪用公款罪的犯意指向性较为特定,,,,,, ,目的是直接的、具体的,,,,,, ,行为人对挪用公款这一犯罪结果也是积极追求的。。。。。 。

本案中,,,,,, ,火某的犯意内容是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点。。。。。 ;;;;;鹉秤胝阅吵て诖嬖诶媸渌凸叵,,,,,, ,二人合谋后,,,,,, ,决定由火某出面通过相关部门或单位“拿钱”,,,,,, ,解决赵某资金短缺的问题。。。。。 。为此,,,,,, ,火某多方寻找筹款渠道,,,,,, ,最终将方某管理的交投公司作为筹款的源头,,,,,, ,所以火某的犯意是直接的、明确的、具体的,,,,,, ,其在主观上突显出明确的导向性,,,,,, ,直奔挪用公款的主题而去,,,,,, ,而不是在履职过程中超越其市委书记的职权,,,,,, ,或不正确履行职权的问题。。。。。 。所以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符合其主观犯意的本质特征。。。。。 。

二、从共犯角度分析,,,,,, ,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为准确

1.火某、方某、赵某三人具备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。。。。。 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。。。。 。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件中,,,,,, ,必须把握三个要件:第一,,,,,, ,主体方面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,,,,, ,且至少有一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;;;;;第二,,,,,, ,主观方面各行为主体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 ;;;;;第三,,,,,, ,客观方面各行为主体实施了利用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,,,,,, ,挪用公款的行为。。。。。 。本案中,,,,,, ,火某、方某、赵某均知道自己是在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,,,,,, ,且相互之间知道是在利用方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挪用行为,,,,,, ,而且三人对侵犯公款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的后果都持积极追求的心态,,,,,, ,符合共犯构成主观要件。。。。。 。

2.火某、方某、赵某三人共同出谋策划,,,,,, ,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。。。。。 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简称《解释》)第八条规定:“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,,,,,, ,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,,,,,, ,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,,,,,, ,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。。。。。 。”该解释规定了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的情况。。。。。 。实际上,,,,,, ,不仅仅是使用人,,,,,, ,其他人与挪用人共同谋划和实施挪用行为的,,,,,, ,也可以成立共犯。。。。。 。

本案中,,,,,, ,火某是挪用公款罪的犯意发起者、积极推动者、决策授意者,,,,,, ,方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实施者,,,,,, ,赵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参与者。。。。。 。三人事前多次充分通谋,,,,,, ,事中想方设法寻找公款来源予以挪用且彼此合意,,,,,, ,事后主动追求挪用结果的发生,,,,,, ,并实际达成目的,,,,,, ,属于典型的挪用公款共犯。。。。。 。

综上,,,,,, ,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,,,,, ,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必然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,,,,,, ,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,,,,,, ,需要透过“超越职权、不正确履行职权”的行为表象,,,,,, ,看到其所侵害法益及主观犯意的本质。。。。。 。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、公正,,,,,, ,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。。。。。 。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款的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。。。。。 ;;;;;鹉撑灿霉畹闹鞴酃室夥浅C飨,,,,,, ,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公共财产被非法使用。。。。。 。另外,,,,,, ,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,,,,,, ,火某作为市委书记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,,,,,, ,擅自将单位公款挪给赵某用于企业经营,,,,,, ,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。。。。。 。同时,,,,,, ,火某因收受赵某贿赂而指使方某将公款挪归赵某企业使用,,,,,, ,根据《解释》第七条“因挪用公款索取、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,,,,,, 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”,,,,,, ,还构成受贿罪,,,,,, ,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。。。。。 。


(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)

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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